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规、政策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团体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团体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息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
(四)本团体接受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
(五)本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五条 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向本团体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说明需公开的事项及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六条 本团体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的展板,在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条 本团体信息公开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刊物、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渠道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发布会、宣讲会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条 信息公开是本团体的持续责任,本团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本团体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本团体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
第十三条 本团体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撰稿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及合规性审查并签发;
第十四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五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团体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团体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团体应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团体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本团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团体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由于本团体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影响时,将对其给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2024年1月14日第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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